一、集中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有哪些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那么集中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有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与各位一同探讨!
集中采购政策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1、由于集采的特殊性导致这类模式仅适用于具有竞争的仿制药。因而,集采的推行可以促使具有一定实力的仿制药制药企业为避免企业风险而转型,从依赖仿制药品销售的企业转型为依赖创新药品销售的企业。
2、所有国家组织的集采药品将覆盖全国所有地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产能供给和成本控制的要求更高,企业面临更大竞争压力,将有利于推进行业优化重组,逐步改变行业规模偏小、品质偏低的局面,推动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
3、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和使用工作的全面开展将有力促进国内医药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药品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行业集中度。
行业现状
集采让其守住市场份额,尽管被集采的药品营收出现下降的局面,但公司有其他的产品跟上,整体来说影响不大;对原本市场占有率高,但短期内没有后续重磅产品的药企而言,虽然收获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增量不增收。
而对原本产品市场占有率低、市场份额较小的企业来说,所生产的药品一旦中标进入集采,由于不用担心产品销售问题,节省了大量促销、流通等市场推广费用,企业产品直接放量,市场份额大幅提升,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于很多中小药企而言,说不定就是个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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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医保卡在北京能用吗
河北医保卡可以在北京直接使用,具体报销费用以就诊医院报销比例为准。
截止2019年8月,河北省目前有1095家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为京津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北京有680家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天津有215家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北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为深化三地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共建、资源共享,2019年6月22日,三地在天津市签署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主要围绕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直接结算、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和医疗保障协同监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有利于群众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有利于医保基金合理使用,进一步加快了京津冀医疗保障同城化、信息化、一体化进程,让三地群众享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京津冀三地拟于今年11月1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购药。下一步将继续探索门诊慢性病的异地就诊直接结算工作。
扩展资料: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在天津举行,启动京津冀门诊异地直接结算试点。合作协议主要围绕异地就医住院、门诊直接结算,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和医疗保障协同监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有利于解决三省市参保人员看病垫资和跑腿报销问题。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效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京津冀三地将从已纳入国家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中,选择有意愿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定点范围。异地门诊就医报销政策按照参保地标准执行,报销范围按照就医地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河北省近三十四万人次在京津就医直接结算
三、河北省药品从业资格证
A.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B.河北省药品备案的流程部门
像药品说明书、包装材料、包装规格、药品再注册等补充事项需要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可以打电话咨询当地药监部门
C.河北省药店申请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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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申请一次,但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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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定的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这两天能上去吗
我这里检查到网址可以打开,所有界面都是正常的···
E.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按规定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许可证。
(九)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十四)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承办省***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F.河北省职工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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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审批
项目名称:进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审批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
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冀劳社[2005]18号
受理条件:取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批件(国产、合资)或国家药监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可纳入目录。
申报材料: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登记表
2、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批件(国产、合资)
3、国家药监局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
4、使用说明书
5、外包装盒
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汇总;
3、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承办部门: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地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批权限: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长
承办人:韩银林王琦联系电话:0315—2802700
审核人:么焕艳联系电话:0315—2802700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络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和汇总,并报省厅。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初审结果不服的,可通过公开电话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投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单位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G.河北省执业药师变更注册需要哪些东西.
你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5、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6、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2张;
7、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8、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注意事项
办理离省外地注册时,需提供《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不用提供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各省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药监局规定为准。
H.河北省药品非现场监管系统
河北省的药品非现场监管系统的话,可以从官网里面查询
I.河北省医药公司业务员备案怎么查
//hebfdea/河北省食抄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诚信网
这上面查询,点公众查询就可以了,然后输入你想要查询的
四、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什么意思
以重庆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例:
重庆药品交易所是重庆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重点打造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是面向全国开展医药综合交易的千亿级要素市场,于2010年3月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相关医用产品综合性电子交易,致力打造国内最优良的药品流通环境和市场秩序。
药品交易所坚持公平公开、阳光交易理念,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坚持医药电子商务方向,坚持第三方平台发展定位。
旨在积极探索建立医药流通新机制,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药品价格理性回归,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重庆药品交易所按照“全国市场、一流水平”的发展定位,先后建成医药公共交易、医药电商、医药金融结算、医药大数据四大业务平台。
扩展资料: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维护、完善非营利性的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具有招标评标、网上交易、统计监督等功能);
二、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交易工作;
四、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医用设备(含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五、负责采集、核实相关信息和材料;
六、负责建立相关数据库,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对接更新;
七、负责保障投标评标、网上交易等信息安全便捷高效;
八、负责统计监督网上交易、医药配送、药款支付等情况,并定期向省管理机构报告;
九、督促购销双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履行承诺、合同;
十、做好医药集中采购的有关服务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企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
十二、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重庆药品交易所-单位简介1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职责